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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年7月6日印发施行,这是我区有关民用运输机场安全管理方面的第一部也是唯一一部地方性规范性文件。
近年来发生人为因素破坏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日益增多,机场安全面临巨大压力。随着新疆各地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修建未经审批或超高建筑、障碍物产权单位未按规定设置和维护障碍灯标志、航空频段无线电受外来信号干扰、升空物管理失控、无序放飞信鸽等危及航空安全行为时有发生。由于上位法对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为原则,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职责涉及多个部门,致使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处理,影响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行为屡禁不止。
《办法》明确了“民用运输机场所在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工作”,将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到机场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厘清和细化了地方人民政府在机场地区管理方面的职能,是对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细化和补充。
《办法》的落地对保障民用运输机场飞行安全、进一步提高民用机场安全运行水平,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对实现自治区民用运输机场可持续安全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并将全面提升自治区民用运输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徐岷高锐)(中国日报新疆记者站)
来源:中国日报网